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第三章内容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宗教、信仰、教育程度,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,承认本章程,自愿缴纳会费的,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。
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,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;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。
一、红十字会员的权利: (一)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、会议及专业培训; (二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三)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; (四)佩戴红十字标志; (五)其他合法权益。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。
二、红十字会员的义务: (一)学习、宣传和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》;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; (二)遵守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》; (三)按期缴纳会费; (四)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;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。
三、红十字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 红十字会员退会,经原批准机关审核,收回会员证及标牌;个人会员退会的,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。 四、红十字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视为自动退会: (一)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; (二)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; (三)团体会员法人撤销、合并、解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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